
| 会费收费标准 |
会费收取及其标准制定的法定程序
根据国家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3〕95号)、宁波市物价局《关于下发〈宁波市学会、协会、职工技协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甬价经〔2003〕122号)等文件的精神,市协会制定下发了《关于制定宁波市民个协会会员费收缴指导标准的决议》(甬民个联〔2004〕37号),文件规定:个协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按20-60元标准收取;民协团体会员年度会费按企业注册资本比例收取300-2000元的会费。
各地根据当地实际,在市协会指导标准的幅度内制定出具体的收取标准,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。
会费收取,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(监)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会费收取方法
会费是协会开展工作、服务会员、促进发展的物质保证,会费收取是各级协会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。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正当、合理,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行为。
会费收取工作一般在年检验照期间进行,该期间会员相对集中,既方便会员缴纳会费,又提高了会费收取的工作效率。
会费的用途
坚持会费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按照协会“三服务一增强”(服务经济、服务社会、服务会员,切实增强协会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)的工作宗旨,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宣传教育、文体活动、商务考察、招商引资、技术培训、健康体检、救济慰问、困难会员补助、协会党、团、工、妇组织建设及其他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。
协会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,加强会费收支管理,实行专款专用,定期向协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,并接受上级协会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会费的减免
为配合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《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创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的实施,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,提振会员发展企业信心,营造更加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,各级协会可以:
(一)减免失业人员、残疾人、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民营、个体经营的会员单位年度会费。
(二)对经营确有困难,并提出合理原因的会员单位,经填写《会员费减免申请表》、履行审批程序,酌情减免年度会费。





